履行遺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406號
TPDV,114,家補,406,202508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06號
原 告 趙志祥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淳如等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48,596元(計算方式如
附表一),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趙鄭碧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
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四、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
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47/10000,
所有權人:趙淳如)。
二、同上段256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4樓建物(權
利範圍:全部,所有權人:趙淳如)。
三、同上段256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4樓建物(權
利範圍:1247/10000,所有權人:趙淳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