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00號
原 告 鄭曦
鄭怡
鄭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暐等間請求遺產財務之分割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5,423元(計算方式如
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
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