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89號
原 告 劉正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禮胤間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具體訴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依據即請求權基
礎各為何,並依其請求補繳相關之裁判費用。
二、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三、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
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