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4年度,80號
TPDV,114,家暫,80,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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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暫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張○○
非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相 對 人 江○○


非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陳奐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56號離婚等事件撤回、調解、和解成立或
裁判確定前,兩造得依附表所示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乙○○、丙○○同
住、會面交往。
聲請程序費用由兩造平均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
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
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 條亦有明文。衡諸
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
,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
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
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
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
使酌定事件)、第3 款(關於停止親權事件)、第5 款(關
於交付子女事件)或第113 條(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
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負擔事件,準用之)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
,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
、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交付
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三、命
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四、
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六、禁止處
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七、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
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
應儘速優先處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7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兩造現處於分居狀態,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乙○○及丙○○(下稱
乙○○、丙○○)現就讀於○○國小,因聲請人有穩定工作,需至
晚上六點方能接送乙○○、丙○○,而相對人目前並無穩定工作
與固定收入,得於每日下午四時親自接送乙○○、丙○○放學,
相對人遂經常擅自決定照顧時間與安排,未與聲請人協商一
致,屢於非約定時間內接走乙○○、丙○○,且多次延遲至晚間
9時甚至10時始將乙○○與丙○○送回張聲請人住處,致乙○○與
丙○○未能準時就寢,對乙○○、丙○○身心健康與學習狀況均造
成顯著不利影響。就兩造與乙○○、丙○○之相處及會面交往時
間之安排,相對人僅以自身行程便利為考量,恣意因應其出
差、約會等私事調整,且相對人亦會壓縮乙○○、丙○○與聲請
人相處之時間,相對人未曾顧及乙○○、丙○○之生活穩定與作
息安排,亦完全忽視聲請人作為共同親權人之意見與立場,
此種以己便為先的作法,已對乙○○、丙○○身心發展及雙方親
職合作關係造成嚴重干擾,顯非以乙○○、丙○○最佳利益為依
歸,相對人並非友善父母甚明。
 ㈡又相對人常以乙○○與丙○○補習與複習為藉口,一意孤行調整
聲請人與乙○○、丙○○之會面與相處交往時間,忽視聲請人協
助乙○○、丙○○學習的能力與意願較佳,阻撓乙○○與丙○○攜帶
課本至聲請人住處,使聲請人難以有效陪伴乙○○與丙○○學習
,甚至故意使聲請人與乙○○、丙○○的相處中被邊緣化。且於
相對人照顧期間,乙○○與丙○○屢次出現「作業沒交」、「功
課敷衍作答」,甚至遭學校老師評述「像沒上過課一樣」,
顯見相對人之行為已對乙○○、丙○○之課業穩定、情緒安全及
雙方親子關係造成嚴重影響,聲請人為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
利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如聲請
事項所示之暫時處分等語。
三、相對人辯稱略以:
 ㈠就聲請人所為指控,相對人皆否認之。乙○○、丙○○之放學時
間為4點,而聲請人需工作至6點多才能下班,也因此工作時
間相對彈性之相對人,本即負接送乙○○、丙○○放學返家之責
,何來聲請人所謂於非約定時間接走乙○○、丙○○一說?且因
聲請人之弟先前曾疑似有以拉扯頭髮之方式不當管教乙○○之
行為,相對人因擔憂再有類似情形發生,故除非確認聲請人
能夠親自照顧乙○○、丙○○,否則相對人並不放心於聲請人返
家前將乙○○、丙○○送回安和路住家,以免聲請人以工作為由
將乙○○、丙○○委由其母或弟「照顧」。至於聲請人稱相對人
多次延遲至晚間9、10點才將乙○○、丙○○送回安和路住家或
變更照顧安排一事,然事實上聲請人因外務或工作,亦時常
至晚間8、9點後才返回安和路住家,相對人體諒聲請人辛勞
,盡力分擔照顧乙○○、丙○○之責任,何錯之有?又有時相對
人因難以拒絕乙○○、丙○○「想再多跟爸爸相處一下」之要求
,或因相對人為乙○○、丙○○安排之家教及其他如網球、芭蕾
等課程有延宕,致偶爾有讓乙○○、丙○○留在忠孝東路住家過
夜,或較晚將乙○○、丙○○送回安和路住家之情形,時間管控
上有待改善之處,然相對人皆係為乙○○、丙○○之最佳利益著
想,絕無聲請人所指對乙○○、丙○○身心健康及學習狀況造成
不利影響,或恣意因自己行程調整照顧安排等情事。至於學
校老師對乙○○、丙○○之評語,亦僅係點出乙○○、丙○○目前於
學習上所遭遇之困境或問題,考量乙○○、丙○○僅小學二年級
,學習狀況時好時壞本屬正常,要難謂得逕歸咎於相對人,
且兩造作為父母所應為者,應係注意上開狀況並協助子女加
以改善,而非如同聲請人將此做為訴訟中彼此攻訐之理由。
 ㈡聲請人持以聲請定暫時處分之依據,多為其一方之言,而無
充分證據佐證乙○○、丙○○之身心或學習狀況,有因目前會面
交往方式造成負面影響,顯見目前會面交往模式並無不當,
本件聲請並無任何必要性與急迫性,則依前揭規定,自不得
逕依聲請人之聲請定暫時處分。再者,聲請人聲請定暫時處
分之內容,將使乙○○、丙○○放學後之家長接送時間乃至課後
活動都將陷入不穩定或難以維持之狀態,實難想像乙○○、丙
○○能夠習慣此種反覆不定之生活,有鑒於乙○○、丙○○年紀尚
幼,前開聲請內容顯不利於乙○○、丙○○學習、身心乃至人格
之正向發展,相對人要難贊同。退步言之,縱鈞院認有定暫
時處分之必要性與急迫性(此為假設語氣),惟考量聲請人
前開聲請內容顯與乙○○、丙○○之最佳利益不盡相符,相對人
認仍應暫以目前會面交往模式為主,僅須稍作修正即可等語

四、經查:
 ㈠兩造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乙○○、丙○○2人,嗣相對人向本
院提起離婚等訴訟,經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56號繫屬在案,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
 ㈡兩造曾就乙○○、丙○○之會面相處及學習狀況有多次討論
  ,然彼此信任基礎薄弱,互不相讓,未能就上開議題達成共
識,而兩造因此所生糾紛,至多僅得認係立場不同及意見相
左所致,無從證明相對人有何非善意父母之行為,惟兩造未
能就子女會面交往議題所生爭執達成合致,確使乙○○、丙○○
之生活作息、學習狀況產生影響,為免兩造因對簿公堂影響
乙○○、丙○○之身心發展,並考量乙○○、丙○○同須父母親情之
關愛,為使兩造均得與乙○○、丙○○持續會面交往,以兼顧乙
○○、丙○○人格及心性之正常發展,並滿足親子孺慕之情,自
有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56號離婚等事件撤回、調解、和解
成立或裁判確定前,酌定相對人與乙○○、丙○○會面交往方式
之必要性與急迫性。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
聲請暫時處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杜安淇附表:
一、民國114年9月1日前:
 ㈠期間:
  ⒈每週日至週二,乙○○、甲○○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   照顧。
  ⒉每週三至週五,乙○○、丙○○與相對人同住,由聲請人   照顧。
 ㈡接送方式:  
  ⒈相對人應於週六晚間9時前,將乙○○、丙○○送至聲請人住處 ,交付與聲請人同住。
  ⒉相對人應於週二晚間9時許,至聲請人住處接回乙○○、丙○○ 同住。
  ⒊兩造各與乙○○、丙○○同住期間,如遇乙○○、丙○○才藝學習 課程或課外活動,由同住者負責乙○○、丙○○之接送。如一 方有不便接送之情形時,應提前通知他方代為接送。二、114年9月1日起至本院113年度婚字第256號離婚等事件撤回 、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止): 
 ㈠期間:乙○○、丙○○由兩造輪流照顧同住,每兩周輪流一次。 ㈡接送方式:    
  ⒈由相對人於其同住照顧期間前1日晚間9時許,至聲請人住 處接回乙○○、丙○○,並於同住期間之末日晚間9時前將乙○ ○、丙○○送至聲請人住處,交付與聲請人。
  ⒉兩造各與乙○○、丙○○同住期間,關於乙○○、丙○○之上學、



才藝課程或課外活動之接送,由同住者負責。如聲請人有 不便接送之情形時,應提前通知相對人代為接送。 ㈢兩造並應於同住期間之末日,將乙○○、丙○○所需物品(包括 衣物、學校課本文具、健保卡、健康手冊等)打包,於交付 子女時一併交付對造。
三、農曆春節期間:由兩造協議定之。
四、兩造未與乙○○、丙○○同住期間,在不影響乙○○、丙○○學業及 生活正常作息範圍內,得隨時以電話、書信、傳真、網路( 例如但不限:視訊、skype、電子郵件、APP軟體)等方式與 乙○○、丙○○聯絡交往。
五、關於乙○○、丙○○重要證件之保管:
 ㈠乙○○、丙○○健保卡由兩造於交付子女時一併交付。 ㈡乙○○、丙○○之身分證、護照,於每年1至6月期間由相對人保 管,於7月至12月期間由聲請人保管。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㈠上開輪流同住照顧時間及方式,兩造得協議變更之。 ㈡兩造各與乙○○、丙○○同住期間,對有關乙○○、丙○○依其課業 或生活作息所應完成之事務或課業輔導,應依其平時情形配 合及督促協助乙○○、丙○○完成。
 ㈢兩造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或課業之行為,亦不 得灌輸未成年子女有關反抗或敵視對造及其親友之觀念,或 陳述不利對造及其親友之言論,並應鼓勵乙○○、丙○○與對造 發展良好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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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