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4年度,480號
TPDV,114,執事聲,480,202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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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80號
異 議 人 劉淑珍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洪翊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1609號裁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凌忠源,於本件程序繫屬後變
更為胡光華,業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所為113
年度司執字第1160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4月30日送
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5月10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
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如附表編號1、2、4、7所示保單,主
契約除壽險性質外,亦包含醫療及健康險性質,倘能僅將壽
險部分解約,而保留主契約中關於醫療、健康險部分,異議
人願意接受其結果,並將持續與債權人協商,爰依法聲明異
議等語。
四、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
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
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
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
18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
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114年6月27日修正生效之法院辦
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系爭執行原則
)第13點第1項規定,依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
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規定,及第135條之4準用
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
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
銷扣押命令,並說明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
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再按要
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
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者,其主契約及
附約之解約金債權;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執行標的,
系爭執行原則第5點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
 ㈠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光人壽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雄人壽公司)之保單(相對人對其他債務人聲請強制
執行及異議人於其他第三人之保單部分,非本件異議範圍,
不予論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11609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
113年6月12日核發扣押命令,經上開第三人函覆扣得異議人
如附表所示之11張保單,預估解約金各如附表所示,異議人
則具狀聲明異議,主張該等保單係維持其生活所必需,嗣經
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相對人就異議人如附表編號3
、5、6、8所示保單之強制執行聲請,並駁回異議人其餘異
議,異議人復就附表編號1、2、4、7保單聲明異議等情(其
餘7張保單均非本件異議範圍,併予敘明),業經本院核閱
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屬實。
 ㈡關於附表編號1、2、4保單部分,查本件保單之強制執行程序
尚未終結,自有修正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
,依全國最高標準臺北市政府所公告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29元(
計算式:20,379元×1.2×6=146,7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則附表編號1、2、4保單之預估解約金各如附表所示,皆未
逾上開金額,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及系爭執行原則第5
點規定,該等保單之解約金債權均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
之標的,自應由執行法院依系爭執行原則第13點規定處理之
。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2、4
保單之聲明異議,自有未合。
 ㈢關於附表編號7保單部分,其預估解約金數額為201,503元,
固已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標準,惟依新光人壽
保險公司113年6月28日函覆內容可知,該保單之主契約具有
醫療險及健康險性質,依新修正保險法第129條之1、系爭執
行原則第5點第2款規定,該部分解約金債權亦不得作為扣押
或執行標的,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
號7保單之聲明異議,亦有未合。
 ㈣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未及審酌新修正保險法規定,以原裁
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2、4、7所示保單之聲明異議,
均有未合。異議意旨意旨雖未指摘於此,惟原裁定既有可議
,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
理。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主契約是否具醫療險及健康險性質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元) 0 國泰人壽公司 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是 113,126元 0 南山人壽公司 康寧終身壽險 Z000000000 是 115,713元 0 新光人壽公司 加倍平安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是 25,512元 0 新光人壽公司 長安終身壽險 A6A368870 是 101,248元 0 新光人壽公司 防癌終身壽險 AGH0000000 是 36,217元 0 新光人壽公司 新長安終身壽險 AJDB228760 是 49,290元 0 新光人壽公司 新長安終身壽險 AJDBR46490 是 201,503元 0 新光人壽公司 美麗人生終身壽險 AYRB001570 是 31,851元 0 遠雄人壽公司 新終身壽險-20年期 0000000000 否 110,438元 00 遠雄人壽公司 新終身壽險-20年期 0000000000 否 73,652元 00 遠雄人壽公司 新終身壽險-20年期 0000000000 否 69,7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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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