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76號
異 議 人 黃正誌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何亞庭、陳炳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4年度司
執字第117157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
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