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4年度,437號
TPDV,114,執事聲,437,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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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37號
異 議 人 吳菁華
相 對 人 陳瓊茶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5
月21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92524號
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
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
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
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
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
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
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亦為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次按司法事務
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
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
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
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
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
事務官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作成114年度司執字第92524號裁
定(下稱原裁定),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是朱克立之繼承人朱克
靜,故抵押權人債權人以朱克靜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
正確的。前屋主陳瓊芬將房屋賣給朱克立後,朱克立向異議
人借款並設定抵押權,並非是原裁定所言抵押權設定時所有
權人之相對人陳瓊茶,異議人之抵押權設定是合法的並存在
,前屋主陳瓊茶朱克立買賣房屋有糾紛,但與抵押權人無
涉,抵押權人即異議人之金流都交代的很清楚,前屋主陳瓊
茶無法撤銷也無權質疑系爭房地之抵押權。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即異議人吳菁華對附表所示房地聲請強制
執行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21號(債務人原
朱克立)、111年度司拍字282號(債務人為朱克立之繼承
朱克靜)等聲請拍賣抵押物民事確定裁定;而經核閱本院
107年度司拍字第621號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282號民事
裁定之兩件裁定記載之內容,可知前述執行名義所列相對人
係為被繼承人朱克立與繼承人即債務人朱克靜,則異議人係
依上開執行名義得對債務人朱克靜(即朱克立之繼承人)
強制執行。復查,陳瓊茶前就附表所示之房地,已對債務人
朱克靜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5
號判決朱克立就附表所示房地,於106年12月21日以買賣為
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陳
瓊茶所有,有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可憑。惟
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5號係判決朱克立(承受訴訟人
朱克靜)負有對106年12月21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就對
附表所示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
記為陳瓊茶所有之義務;在尚未塗銷該所有權登記前,朱克
靜(朱克立繼承人)仍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而仍為系爭房
地之抵押權設定債務人,原裁定逕以附表所示房地之所有權
人為陳瓊茶,本件執行債權人即異議人吳菁華卻執對朱克靜
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陳瓊茶所有之附表所示房地,自係
屬聲請強制執行非屬債務人朱克靜之財產為由,駁回異議人
強制執行聲請,尚有未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
理由,爰廢棄原裁定,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114年司執字092524號 財產所有人:朱克靜(即朱克立之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萬華區 龍山 一 310 954 10000分之155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3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7樓 12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7層: 113.56 合計: 113.56 陽台21.86 全部 1分之1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1889建號之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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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