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2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志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
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吳家孟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專
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應依職權將其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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