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751號
聲 請 人 曾治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邱一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一哲前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
60萬元,惟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無
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
人無法對其遺產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
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邱一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3年7月30日死亡)前經本院於
114年5月6日以114年度司繼字第217號裁定選任林唐緯律師
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調取114年度司繼字第217號案卷
查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