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8904號
TPDV,114,司票,18904,202508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904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豐能源有限公司李維豐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富豐能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
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豐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