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904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豐能源有限公司、李維豐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富豐能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
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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