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8721號聲 請 人 黃姿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慶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本件是否就11張本票共新臺幣1280萬聲請?聲請狀第5 頁面額360萬元之本票不在本次聲請範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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