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8721號
TPDV,114,司票,1872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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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721號
聲 請 人 黃姿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慶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是否就11張本票共新臺幣1280萬聲請?聲請狀第5
頁面額360萬元之本票不在本次聲請範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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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