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8581號
TPDV,114,司票,1858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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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581號
聲 請 人 王耀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姚翰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
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請陳明究以「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姚翰」等二人為相對
人?抑或僅以「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四、承上、如以「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姚翰」等二人為相對
人,請具狀陳明聲請費用新臺幣0000000元及程序費用新臺
幣30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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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