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8445號
TPDV,114,司票,18445,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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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44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泓逸李苡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李苡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
本國人,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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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