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8443號
TPDV,114,司票,18443,202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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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44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出磺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玲娟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代表相對人出磺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票據者之印文為
張玲娟」,非時任法定代理人「黃建穎」,請釋明張玲娟
有何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權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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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出磺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