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237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瀅錡(原名黃思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之系爭本票,業向新北地方法院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是聲請人是否執同一本票重複對相對
人黃瀅錡(原名黃思萍)聲請本票裁定,若非,請提出已向
新北地方法院撤回聲請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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