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8233號
TPDV,114,司票,18233,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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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233號
聲 請 人 邱雯宣汪喵歡樂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卉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汪喵歡樂營」組織類型為獨資型態,故聲請人應
更正聲請人名稱為「邱雯宣汪喵歡樂營」,並提出邱雯宣
之身分資料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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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