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109號
聲 請 人 黃小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怡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
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怡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本院以聲請人提供
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政系統,系統顯示資料與聲請狀
相對人身分資料不符,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