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8101號
TPDV,114,司票,18101,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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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101號
聲 請 人 許志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昱宇李曉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
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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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