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8101號聲 請 人 許志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昱宇、李曉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 應具狀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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