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7918號
TPDV,114,司票,17918,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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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918號
聲 請 人 謝肇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育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田育銘(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田育
銘系統顯示為「田■銘」,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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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