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917號聲 請 人 孟婉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4年7月30日聲請狀 第一頁聲請事項一、所記載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00,000與 事實理由、附表、原本之票面金額皆不相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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