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7917號
TPDV,114,司票,17917,202508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917號
聲 請 人 孟婉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冠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4年7月30日聲請狀
第一頁聲請事項一、所記載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00,000與
事實理由、附表、原本之票面金額皆不相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