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7731號
TPDV,114,司票,17731,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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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31號
聲 請 人 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津
非訟代理人 李孟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鈺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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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