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28號
聲 請 人 梁世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霍續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SR391000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
年4月23日向士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票號S
R391000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
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