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7727號
TPDV,114,司票,17727,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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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2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叡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年10月21
日向士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該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
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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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