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7708號
TPDV,114,司票,17708,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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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08號
聲 請 人 敦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玉坤
相 對 人 城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棠
相 對 人 謝金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4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4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
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1770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9月10日 2,160,000元 113年11月9日 113年11月9日 CH554512 002 113年10月4日 6,820,000元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3日 CH554515 003 113年11月12日 1,820,000元 114年1月11日 114年1月11日 CH554522 004 113年12月10日 1,820,000元 114年2月9日 114年2月9日 CH55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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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敦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虹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