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607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福慶即威慶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威慶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
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1年3月8日)「時任」負
責之身分資料。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威慶企業社之最新
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2年3月20日,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
系爭本票民國111年3月8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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