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7607號
TPDV,114,司票,17607,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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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607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福慶威慶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威慶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
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1年3月8日)「時任」負
責之身分資料。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威慶企業社之最新
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2年3月20日,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
系爭本票民國111年3月8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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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