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7533號
TPDV,114,司票,17533,202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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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533號
聲 請 人 王志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婷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汪婷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
:民國74年7月19日)之「輔助人洪碧華」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因相對人汪婷婷於113年11月17日法院裁定輔助生效,1
13年10月28日法院裁定由洪碧華輔助,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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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