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94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劉彥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福有限公司、楊國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威福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廢止登記,且未
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
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請提出相對人廢止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全體
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