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6900號
TPDV,114,司票,16900,202508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900號
聲 請 人 黃子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建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建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
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