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6729號
TPDV,114,司票,16729,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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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72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又菱、葉汶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銀行現行利率1.73%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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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