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729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又菱、葉汶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報聲請人銀行現行利率1.73%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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