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955號
聲 請 人 林雋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納達吉印度料理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請之相對人是否為兩人,包括相對人納達吉印度
料理有限公司及相對人郭星吟?,或僅一人即相對人納達吉
印度料理有限公司?請具狀確認。
二、承上,如本件聲請之相對人為兩人,應更正聲請費用之聲明
為:「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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