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5951號
TPDV,114,司票,15951,2025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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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951號
聲 請 人 林致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恰妮(IGNACIO CHARENE MONATO)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
「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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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