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4479號
TPDV,114,司票,14479,202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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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479號
聲 請 人 王建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婷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即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起算日分別起
算?或統一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算?(因台端之聲請狀記
載不一致,故有查明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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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