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4479號聲 請 人 王建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婷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即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起算日分別起 算?或統一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算?(因台端之聲請狀記 載不一致,故有查明必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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