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台中縣沙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連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5,
52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6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