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986號
TCDV,94,補,986,2005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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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台中縣沙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連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5,
  52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6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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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