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89號
TPDV,114,司拍,289,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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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又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提出之債權文件,是否即為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及是否已屆清償期?均為程序應先審查
之事項(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
點 第三點參照)。是以,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人應提出
足使非訟法院明瞭抵押物現為相對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俾法
院審酌聲請之合法性。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
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
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蘇月裡古智雄於民國111年10月12
日,以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建物及
坐落土地,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
下同)2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蘇月裡於111
年10月19日簽發面額2658萬元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2月20
日,詎到期提示未獲付款,尚欠6,856,070元本息未獲清償
。又關係人雖將系爭房地信託予相對人,為不影響抵押權行
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僅提出不動產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本票,
未提出所欲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則其抵押
權所擔保之對象及擔保之債權範圍為何?本院無從知悉。是
以,即有命聲請人補正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必要。經本院通
知聲請人於5日內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人於114年8
月11日收受通知,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
正,依上開說明,本院即無從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對象及擔
保之債權範圍,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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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