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78113號
TPDV,114,司執,178113,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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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811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王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勞
保投保資料後為執行。而具體標的第三人所在地係設在新北
市新莊區,非本院轄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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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