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7930號
債 權 人 曹峻瑋
債 務 人 林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因陽信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務代理部位於臺北市北投區,非在本院
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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