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4年度,62號
TPDV,114,司全聲,62,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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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周佳美
相 對 人 曾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九日所為之一○五年度司裁全字第一
五○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5年
度司裁全字第150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
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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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