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4年度,56號
TPDV,114,司全聲,56,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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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黃英宏



相 對 人 高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一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一零一年度全字第一
九三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1年
度全字第193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
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2項、第81條第1款,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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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