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48號
聲 請 人 林慧敏(即林王寶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闕漏被繼承人次男之子女之姓名
,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且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
二、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且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
並蓋章。
(經查,被繼承人之次男於發生繼承事實後始死亡,且應有
繼承人存在,即本件有再轉繼承之情形。請另行提出被繼承
人次男之繼承系統表,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喪失繼
承權,並提出經全體繼承人〈包括再轉繼承人〉蓋章之遺產分
割協議書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次男之子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