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397號
TPDV,114,司催,1397,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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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廖建華
廖幼霞
張新平
鄒承光
廖維達
江英華
蕭英娥
聲請人兼
上列七人共同代理人
廖建台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
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
000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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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