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76號聲 請 人 Bridgewell Information Corp.法定代理人 周培林 代 理 人 龔新傑律師 林祐平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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