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呂佩倫(即呂祥達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
未記載完整股票公司名稱,請重新提出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
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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