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089號
TCDV,94,補,1089,2005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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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代 理 人 林培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258,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7,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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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