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代 理 人 林培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258,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7,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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