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王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美絲
侯明源
一、債務人王美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641,88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王美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侯明源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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