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909號
TPDV,114,司促,9909,202508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珮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子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