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798號
TPDV,114,司促,9798,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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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池惠妹邱賜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標的第二項是否為「債務人池惠妹邱賜趙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邱寶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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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