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9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池惠妹、邱賜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請求標的第二項是否為「債務人池惠妹、邱賜趙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邱寶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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