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783號
TPDV,114,司促,9783,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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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宗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7,110元,及民國114年7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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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緣債務人李宗倫於民國110年03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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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