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746號
TPDV,114,司促,9746,202508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六厘米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六厘米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林品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1/1頁


參考資料
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厘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