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錦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蘇秉澤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票號TH0000000、TH0000000本票原本2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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