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734號
TPDV,114,司促,9734,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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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錦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蘇秉澤之遺產管理人)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TH0000000、TH0000000本票原本2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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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