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奧福音樂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黃柏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與相對人簽訂之合約書影本。
四、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86845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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